近日,南京暴雨來襲同時又碰上疫情爆發,南京市疾控中心副主任丁潔表示:“從已完成基因測序的病例來看,目前引起南京疫情的毒株是德爾塔毒株。德爾塔毒株目前是全球疫情流行的最主要毒株。此前相關的疫情來看,德爾塔毒株有一些新的特點,它對身體的適應力增強,傳播速度比較快,病毒的載量比較高,治療時間比較長,也比較容易發展成為重癥。”截止2021年7月28日已經累計確診200例。不少南京及周邊的市民朋友在該情況下仍然每天按時上下班,如果在上下班期間不幸感染新冠病毒,則是否能按工傷要求賠付?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法律規定的工傷情形有哪些?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值得注意的是,該條文是明確列舉在上下班途中屬于工傷的情形,即上下班期間只有發生非本人負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才能被認定為工傷,則感染新冠病毒是明確不屬于上述第十四條第(六)款所規定的工傷情形。
關于上述第十四條第(七)款規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主要是指《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視同工傷情形,即:“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二)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內,職工來往于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因工受到傷害的;(四)其他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域內受到傷害的。”根據上述規定可得知,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病毒同樣是不能被認定為法律意義上的工傷。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衛健委于2020年1月23日聯合發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而感染新冠病毒的,應被認定為工傷。則若在非工作時間,非因工作感染新冠病毒仍然不屬于前述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綜上,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病毒是不能被認定為法律意義上的工傷。
最后,德納律師事務所溫馨提醒您,在疫情期間,我們仍然需要加強防護,防患于未然,如果您有法律咨詢的需要,可以隨時與我們去的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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