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對民事合同主體的審查,不能僅僅依據載明的簽字人,特別是簽字人具有多重身份時,還要結合合同內容及履行情況來判斷。案例索引《黑龍江中偉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肇源縣龍祥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再審案》【(2018)最高法民申6026號】爭議焦點簽字主體和履行主體不一致時如何確定合同主
在原告王某某與被告玉林市A健身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玉林市B健身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許某某(注:被告A公司系被告許某某個人于2018年5月24日成立的自然人獨資公司;被告B公司系于2019年5月30日成立的自然人投資或控股公司,其中被告許某某占股97%,為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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