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玲玲與馬某同居并生育一子,但未辦理結婚登記,馬某工作身亡,得到55萬元賠償款,馬父以玲玲未領結婚證為由,拒不支付賠償款。結果:本所了解到,玲玲和馬某一直以夫妻名義同居,鄰里都知道,但并未結為夫妻,他們生育一子,馬某死后,該子雖屬于非婚生子女,但根據婚姻法及繼承法的相關規定,非婚生子享有婚生子同等
今日更新一個常見的關于夫妻財產的小問題,即:婚后一方父母出資(全款)購買的車輛,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鑒于婚后一方父母出資全款購房,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視為父母對自己子女的贈與,該房產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法律依據為《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詳細條文見下文),那么車輛跟房產的出
在離婚糾紛案件中,對于尚未取得所有權證的房產,法院通常會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不予處理。但有些特殊案件中往往會面臨一方不予配合辦理產權證件,另一方主張分割被駁回的尷尬境地。此時,應當如何面對?本律師梳理了一些支持分割的案例供大家參考借鑒。▋法律依據法律依據一:《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
概念明晰一、什么是同居關系同居關系,一般是指男女雙方沒有進行依法登記而以夫妻名義進行的共同生活居住的關系。二、同居關系的認定同居關系不同于合法婚姻,它是不以終身共同生活為目的的臨時組合。現行《婚姻法》明文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為,所以同居的男女雙方雖然沒有經過合法程序結為夫婦,但是雙方都應當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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