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網友咨詢,購房合同在夫妻雙方名下,尚未辦理不動產證,離婚時約定房屋歸屬一方,為防止離婚后對方不配合辦證、過戶等,離婚時是否有必要對離婚協議辦理公證手續?
經常會遇到相同顧慮的咨詢,遇到此種問題,我的意見是:沒有必要公證。對于有錢款、物品作為給付內容的文書,可以通過公證賦予其強制執行力,辦不動產證和過戶的行為不屬此列。對于對方日后不配合辦理不動產證及過戶,有兩種對策可供選擇,一是先麻煩,后省心。途徑是通過法院的調解方式離婚,拿到民事調解書,日后如果對方不配合的,可以直接申請強制執行,不用再起訴了,強制執行的內容包括辦理不動產證及過戶。二是先省心,后麻煩。途徑是在民政局協議離婚,日后如果對方不配合辦證或過戶,則憑離婚協議起訴,由法院判決對方履行辦證、過戶義務,對方仍不履行的,再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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