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楓(化名)與李春(化名)是朋友關系,沈楓因生意周轉,向李春借了50萬元,雙方約定借期兩年,年利率12% 。借款到期后,沈楓暫無力還款,希望寬限半年,屆時本息一并結清。礙于朋友情面,李春同意了。兩個半年過去了,沈楓仍未能還款。無奈之下,李春準備起訴沈楓和其妻子林瑤(化名),但起訴前了解到的相關信息讓李春很生氣,吳楓半年前與妻子辦理了離婚手續,離婚協議中將幾乎全部財產(兩套房屋和一輛轎車)約定歸女方林瑤所有,負債約定的是各自經手的歸各自承擔。
按此離婚協議的約定,沈楓借的債務由他承擔,財產歸了林瑤,李春的債權將面臨落空的風險,該如何化解這一風險呢?
下面來分析一下維權策略。
如果該債務是沈楓與林瑤離婚前的夫妻共同債務,則不管離婚協議中財產和債務在二人之間如何分配,對李春的債權并無實質影響。所以,李春首先要做的以吳楓和林瑤作為共同被告,提起民間借貸之訴,主張該借款為兩被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要求二人連帶償還。
對于該債務是否屬于二人的共同債務,法院需要依法進行審查。依據《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一般情況下,下列情形屬于夫妻共同債務,1、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負債務。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3、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
如果法院認定構成夫妻共同債務,吳楓和林瑤需要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這種情況下,無論離婚協議約定的財產歸哪一方,李春都可以要求兩被告中任何一人償還全部借款。至于兩被告在離婚協議中雖約定誰經手的債務由誰承擔,這一內部約定也不能對抗作為外部第三方的李春。
如果法院認定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而是吳楓的個人債務,那么林瑤沒有償還的義務。離婚協議中將絕大部分財產約定歸了林瑤,吳楓沒有了償還能力怎么辦?
這種情況下,李春可以依民間借貸糾紛的判決書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程序中解決此問題。有人可能會問,吳楓已幾乎沒有了財產,絕大部分的財產歸了林瑤,法院難到可以執行已屬于林瑤的財產嗎?可以!法院在執行程序中可以直接執行離婚時吳楓應得的財產,注意這里是“應得”的財產,而不是按離婚協議中吳楓“實得”的財產來執行。對法院的這種執行措施,林瑤作為案外人如果提出書面異議,則法院會從林瑤與吳楓的離婚登記時間以及協議中對財產及債務的安排等因素進行考量,一般會裁定駁回異議。
有人可能會問,夫妻雙方惡意轉移財產以圖逃避債務,可不可以作為認定借款為夫妻共同債務的理由?這是不能的,夫妻共同債務成立的核心在于夫妻雙方在借款上的一致意思或夫妻共同受益,是否存在惡意轉移財產的情形不是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時考慮的要素。
日常生活中,有的夫妻是先離婚,離婚后一方借錢,如果無力還款,是否對之前離婚時已約定歸另一方的財產產生影響?我舉個例子來說明,男女雙方離婚時,約定男方婚前購買的一處房屋歸女方所有,剩余房貸由女方承擔。離婚兩年多后,男方向張某借錢,后因無力還款引發訴訟,法院判決男方償還債務。判決指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后,男方未主動履行判決所確定的義務,張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在執行男方名下的房屋用于清償債務時,女方知曉后,提出書面異議,認為房屋雖登記在男方名下,但依據之前的離婚協議,房屋實際已歸自己所有,只是因為房貸未還清故尚未過戶,如果強制執行該房屋,則是侵犯了自己的財產權利。對于女方的這一異議,該如何對待?
女方享有在具備過戶條件時要求男方過戶的權利,這一權利在性質上是屬于債權。張某有要求男方償還借款的權利,這也是屬于債權,二者發生沖突時該優先保護誰?
這種情況下,應優先保護女方的債權,理由如下:其一、女方的債權成立的時間要早于張某的債權形成的時間,相差兩年多,間隔時間較長。其二、雙方離婚時,女方并非應當預料到男方有借此債且無力償還的可能。其三、房屋未過戶的原因是因為房貸未還清,房屋抵押未能注銷,這是客觀原因,并非女方的主觀懈怠。其四、女方的債權直接針對的是房屋這一標的,而張某的債權是一般金錢債權,并未指向特定財產。其五、男方對張某所負債務是其個人債務,房屋在離婚協議中已約定歸女方所有。
綜合上述各項因素,女方享有的債權應優先于張某的債權予以保護。所以,女方的請求權能夠阻卻張某的債權的強制執行。
司法實踐中,對于離婚協議能否阻卻強制執行,要看個案具體情況,沒有絕對化。法院往往會從離婚的時間與借款時間的先后順序、間隔的長短、借款的金額、用途、借款人的征信情況等等因素綜合考量。對于有些情況下,雖然離婚在前,但根據證據和邏輯推理,法院如果產生了夫妻惡意避債的懷疑的,則可能不支持阻卻執行的主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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